【公告】关于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3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5月8日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设路华诚中心A座21层,联系人刘咏梅,邮政编码014060,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申报,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利。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召开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形式与要求将见管理人的会议通知)。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请及时关注本院公众号等平台最新消息,重新确定会议时间并另行通知。
如有其它不明确的事宜,可与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刘咏梅律师(联系电话:)联系咨询。